眼看距離春節越來越近,市區內的煙花爆竹售賣點也在近期開門納客。在享受除舊迎新、家庭團圓的喜悅之時,市安監部門提醒各位市民:根據《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只有農歷臘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這六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同時要注意的是,樓頂、陽臺、樓梯等地是禁止燃放的,若違反規定,將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的第十四條明確指出了對違反者的各種處罰條例。比如,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煙花爆竹,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而對于違反規定制作煙花爆竹的個人或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非法制作,沒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和煙花爆竹、非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規定批發、零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對批發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沒收所運輸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記者了解到,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將統一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
這些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三)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
(五)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六)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七)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八)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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