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房屋征收與補償出新規,逾期交房雙倍支付過渡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延期臨時過渡補助費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均按照標準雙倍支付。《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自今年7月28日公布執行后備受市民關注。28日,青島市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詳細解讀,修改后的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進行了積極革新和有益探索。
據悉,修改前的《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近年來,由于政府部門職責調整,《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出臺,以及房屋征收一些具體情況的變化,使得《條例》需要做相應的修改。
作為最受市民關注的焦點,修改后的《條例》新增了超期臨時過渡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的標準。據悉,青島市現行的住宅過渡費標準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規定超期后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為增加1倍發放(160/180/200元)。
具體說來,住宅房屋的臨時過渡費按照以下規定執行: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計發10個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選擇房屋補償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發;逾期安置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補償標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按照非住宅用途分類計算,工業類和公共類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商務類建筑每月每平方米90元,商場類建筑、商鋪類建筑等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計發12個月;選擇房屋補償的,按照協議約定期限計發。超過約定期限回遷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160、180和200元的標準發放。
對于本次修改以前已經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公告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仍按照原公告的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潘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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