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份,劉老漢和老伴住進萬科怡園老年公寓,近日,老人打算回成都老家探親,想提前兩個月搬離老年公寓,要求院方退還兩個月費用時,不料遭到拒絕。
在劉老漢提供的入住合同中,記者看到其中一份補充協議稱,劉老漢夫妻每月各交納養老院服務費3990元,從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合計95760元,住滿一年贈送三個月,贈送日期為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
隨后,劉老漢又拿出了院方每月提供的兩人賬單。“賬單顯示每月實際費用是3192元,我們簽合同時每月是3990元,所交的費用分攤在15個月里,養老院贈送的三個月也是收費的,這樣算下來,每個月的費用是3192元,前12個月一共76608元。而且賬單上顯示的費用起止日期,也是從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劉老漢稱,他向養老院提出,按照住13個月算的話,應該返還剩余兩個月共計12000多元的費用。
18日,記者聯系到萬科怡園老年公寓,工作人員滕女士稱,劉老漢和老伴入住時,養老院正好有一個優惠方案,交齊一年的費用可以贈送三個月,兩位老人所交費用是用于一年期的,在2016年2月7日已經使用完畢,并不適用于贈送的三個月。若老人在贈送日期內搬離,也不會收取額外費用。
當被問及老人每月收到的賬單為何顯示3192元時,滕女士解釋,兩位老人享受的待遇是按照合同簽署的3990元標準,算上贈送的三個月,做到賬單上的價格才顯示是3192元。這一優惠方案只針對在2015年10月前入住的客戶。
對于劉老漢的遭遇,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寶清稱,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多收取的價款部分,應予以退還。若雙方對于價款發生爭議,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記者 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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