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市容管理條例出臺 明確編制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
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明確編制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
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7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青島市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并明確規定:“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明確便民攤點群設置條件、數量、環境衛生要求等。”
由于“門前三包”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條例》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城市道路、河道以及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由區(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專業作業單位負責;街巷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條例》明確了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法律責任。對于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占路經營一直是市民關注并反映強烈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正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對于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條例》要求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明確便民攤點群設置條件、數量、環境衛生等要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攤點群設置規范,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本行政區域便民攤點群經營區域,并確定管理責任人”。劃定便民攤點群,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
對環衛工人的權益保護成為《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環境衛生工人勞動安全、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評價、考核制度。對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人等嚴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秩序的行為,執法部門在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可以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公用信息平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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