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注意!本市這三類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
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3個條件的特困人員,將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6月26日,青島市發布《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救助供養內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以及住房和教育救助等。
明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
意見稿中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重度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視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視為無生活來源。特困人員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執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備特困人員條件,年滿60周歲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視為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資金解決;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殯葬減免政策待遇。喪葬事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供養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按照供養人員生前愿望、遺產情況和親屬意愿等條件,骨灰鼓勵實行海葬、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自然葬法,也可選擇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經營性公墓的公益墓地。各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青島市基本殯葬服務免費項目及免除標準再給予喪葬補助。
此外,還包括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特困人員可分散或集中供養
意見稿中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其中,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給予保障。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分為三檔,部分喪失、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按照當地政府為城鄉困難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補助標準給予保障,集中供養的自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按照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保障,分散供養的自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按照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保障。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形式。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其供養金按照救助供養標準按月撥付到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委托機構供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受委托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將供養金撥付給購買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用由各區(市)按月通過社會化方式發放給特困人員個人,有部分收入的,差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照料護理費用,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發放給受委托的單位、個人或購買服務,用于向供養人員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護理服務。
仍可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并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資,幫助改善分散供養對象的生活。充分發揮農村幸福院、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日間照料服務。繼續探索推進家庭托養、寄養和社會助養,確保其“平時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到其他養老服務機構供養;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方簽訂集中供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積極為農村其他低收入、高齡、獨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打造區域性養老中心。按照照料護理服務人員與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人員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納入殘疾人托養中心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照料護理補貼。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享受長期照料護理保險的,不得重復享受照料護理補貼。有集體經營收入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等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人員房屋、土地等私有財產被非本人使用的,使用人應對特困人員盡相應義務。
■鏈接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這樣申請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簽訂《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自愿接受親友或者其他人員供養,親友或者其他人員自愿承擔全部供養義務,雙方簽訂了供養協議的,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不認定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救助供養申請后進行審核程序,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審批程序。特困人員實施動態管理,每年復核一次。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報區(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終止救助供養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要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1)已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2)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4)本人自愿申請停止特困救助供養待遇;(5)區(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編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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