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15日從市物價局獲悉,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島將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隊、學校、托幼園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由現行的每立方米1.25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業等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收取辦法和繳納方式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與市城市管理局在聯合發布的通知中要求,新的政策執行范圍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其他區、市可參照此執行,也可結合實際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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