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滄區法院12月13日發布了一起發生在銀行的職務侵占罪案。
被告人朱某,男,1983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案發前系某銀行青島分行金水路支行理財經理、零售營銷主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利用其在某銀行青島分行金水路支行擔任理財經理、零售營銷主管的職務便利,在為客戶購買民生銀行理財產品時,將客戶的理財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如2015年7月22日,曲某至該支行購買理財產品,朱某向其推薦理財產品后,在電腦上幫其操作購買時將曲某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人民幣5萬元轉賬至其女朋友于某賬戶,后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又如2015年7月29日,林某至該支行購買理財產品,朱某向其推薦理財產品后,在電腦上幫其操作購買時將林某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人民幣10萬元轉賬至其女朋友于某賬戶,后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再如2015年8月4日,張某至該支行購買理財產品,朱某向其推薦理財產品后,在電腦上幫其操作購買時將張某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人民幣100萬元轉賬至其女朋友于某賬戶,后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朱某用同樣手段還接連作案四起:2015年9月8日、12月4日,朱某先后兩次將王某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人民幣共計200萬元,轉賬至其女朋友于某賬戶,后用于個人消費揮霍;2015年12月15日,朱某將劉某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人民幣100萬轉賬至其女朋友于某賬戶;2015年12月22日,朱某將曲某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人民幣60萬元轉賬至程某賬戶,后用于個人消費揮霍。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在支行內部調查時交代所犯主要罪行,并在單位等候處理。2016年1月14日,該支行報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朱某傳喚到案。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身為公司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量刑時已予以考慮。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二、對被告人朱某違法所得尚未被追繳的財物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其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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