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攤販銷售的食品因為銷售靈活、價格便宜受到很多市民的歡迎,但也有很多人擔心他們的食品安全問題。昨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加強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經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劃定區域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的,食藥部門可參照“小飯桌”監管方式,給予登記備案監管,但這些食品攤販必須遵守食藥部門規定的7條基本經營條件、12條不得經營的項目和6條應履行的責任。同時,食藥部門將建立實施對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制度。
政策:許可范圍內食品攤販變“正規軍”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副處長鄭詠鵬介紹,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各區、市政府統籌協調本轄區內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劃定區域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將規劃設置、具體位置、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同時落實管理機構和人員。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負責劃定區域和時段食品攤販的登記備案和食品安全監管,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占用道路經營的食品攤販。
“也就是說,區市或街道政府等部門正規劃定允許經營的早夜市、集貿市場都在這個范圍內。”鄭詠鵬告訴記者,之前這些地方的監管是空白,多數是市場管理方自行監管或無監管,經過登記備案后,食藥部門將根據規定介入監管。而一些政府許可范圍外的游商浮販仍需要相關部門取締。
監管:實施信用記錄制度監管
對這些食品攤販的監管方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對他們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重點抽樣檢驗。“我們將建立食品攤販信用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場地使用情況、執法檢查中違法行為的查處、食品監督檢驗檢測不合格等不良信用事項。”鄭詠鵬介紹,他們還將根據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情況。
食品攤販多次違法或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另外,各區市政府也將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引導食品攤販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7條基本要求
1具備相應的經營食品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2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工用具無毒無害,保持清潔;3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4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5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6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7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的12種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12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販應履行的責任
1應當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并在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登記卡;2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3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4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5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攤販應當立即處置,及時上報。(記者 孫啟孟 通訊員 顏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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