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辦法將修訂,打拐被解救兒童擬納入收養范圍
一邊是身患殘疾、疾病的孩子被領養意愿不強,一邊是身體健康孩子沒辦法被領養,而導致無法被領養的原因則是在政策上卡了殼,這種尷尬的現狀以后是否能夠改變?
記者了解到 ,2016年6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就有被解救的兒童如果12個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被內地居民收養。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中簡化完善收養登記程序,規范了被撿拾棄嬰和兒童的收養登記。
福利院相關工作人員解讀說,與現行收養辦法相比,這份意見稿在收養登記手續方面進行了簡化,如收養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撫養教育能力證明、生父母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但意見稿同時增加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評估,包括收養動機、道德品行、身體狀況、撫養能力、家庭關系、職業狀況等情況,并細化了收養登記前的公告制度。
“去年9月,民政部和公安部曾聯合制發《民政部公安部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其中就規定,對于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在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隨后應當及時進行國內送養,使兒童能夠盡快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相關內容此次在意見稿中得到明確。”工作人員介紹說。
既然之前的收養辦法在廣泛征求修改意見,那么之前又存在哪些不足之處?兒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員介紹說,現在不能找到親生父母的被拐兒童,只能暫時寄養在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或熱心家庭。寄養家庭無法辦理合法收養手續,被拐賣兒童與戶主永遠是非親屬關系,甚至會面臨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相關修改目的在于使打拐被解救兒童能夠及時通過收養重新回歸家庭生活。
“之前我們也將孩子的相關信息統一報送給公安部門,但是到目前為止,公安那邊還沒有給孩子落戶,沒有戶口,自然就無法被領養,估計以后可能會進一步改進吧,至少目前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
除此之外,記者還了解到,意見稿還規定了被遺棄的嬰兒、兒童的收養辦法。意見稿指出,組織或者公民發現棄嬰、兒童,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將棄嬰、兒童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開展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3個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自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之日起,棄嬰、兒童可以被收養。
文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圖片由市兒童福利院提供[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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